余姚一对夫妇收养5只流浪犬,
遭到不少邻居投诉,
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梨洲街道南雷里社区在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的协助下,处理了一起不文明养犬行为。
今年年初以来,不少东园新村的居民向社区反映:小区25幢3楼有一户人家收养了很多流浪犬,主人把犬养在架空层,白天的时候,架空层的门开着,不少流浪犬到处乱窜,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有居民被这些流浪犬咬伤。而且,流浪犬常常在楼道口、绿化带里大小便,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除此之外,流浪犬还带来了跳蚤,很多居民有被跳蚤叮咬的经历。
经了解,收养这些流浪犬的是一对退休夫妇,一共收养了5条流浪犬,这些犬有的残疾,有的癞皮,有的眼睛瞎了。“接到居民反映后,我们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这对夫妇进行劝导,让他们不要在小区里养那么多流浪犬,但他们不听,还说我们没爱心,这让我们很为难,毕竟社区没有执法权。”
南雷里社区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从7月1日开始,我市实施限制养犬新规,在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需办理犬证,社区及时向这对夫妇传达了这一新规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但他们十分固执,不听劝告。
于是,南雷里社区联系了梨洲派出所,希望派出所协助社区开展犬类整治工作。7月上旬,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因当时其余犬只跑到了别处,现场只发现了1条流浪犬,民警当场带走了这条流浪犬,后送至犬类收容所。在民警和社区干部的劝说下,这对夫妇终于答应不在小区里饲养流浪犬了,其余流浪犬他们会自行处理。
记者了解到,自我市发布《关于限制养犬的通告》后,南雷里社区积极行动起来,对各网格住户养犬情况进行排查、登记,上门宣传限制养犬新规,通知养犬住户及时办理犬证,并发放文明养犬宣传资料,增强居民文明养犬意识。
新闻多一点
如何加强养犬管理
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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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养犬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并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在本市实施限制养犬。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养犬范围:城区谭家岭路——梁周线——姚江——玉立路——丰山路——子陵路——东江——北环东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由路、河形成封闭圈(其中封闭圈内古路头村、磨刀桥村、谭家岭村、西郊村、二高村、丰山前村、胜山居委会、胜一村、皇山桥村所管辖自然村区域不列入犬类限养区)及兰江街道所辖的金色兰庭小区、日月星苑小区、新新家园小区,阳明街道所辖的锦江华园小区、北辰雅苑小区、翡翠珑湾小区、悦龙湾小区,凤山街道所辖的中山家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梨洲街道所辖的乔登国际花园小区。
二、限养区内只准饲养小型的观赏犬(成年犬体高低于35厘米或体重小于9千克),如北京犬、博美犬、哈巴犬、狮子犬、西施犬、吉娃娃、拉萨犬、蝴蝶犬、中国冠毛犬、卷毛比熊犬、巴哥犬等良种犬,且每户只能饲养1只。同时饲养人须具有独户居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常住人员。
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及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因需确要养犬的,应具备单户独院,且必须内部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
三、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犬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申请养犬地址与户口本上地址一致的可不提供)或租房协议(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犬只全身1寸照3张,并随带犬只至本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文明养犬承诺书》,由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工作人员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犬主需先取得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证明后,持与饲养小型观赏犬相同的资料至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犬只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犬主需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单、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证明到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犬只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四、凡登记在册的犬只实行年审制度,在登记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应到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时应随带犬只。
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实行免费免疫及免缴管理服务费。
五、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对违反《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1.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2.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3.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4.对纵犬伤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有违规养犬行为的,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养犬的通告》(余政发〔2004〕100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