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宠物——在法律问题上的分析!

生活伴侣 2019-10-04 13:30发布于行业

近年来,由于在法律上的不完善,我国在动物的权利中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虐待遗弃的宠物行为以及拿宠物来泄愤的事情,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宠物福利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更多关注!

宠物作为与人类生活最为密切的一类特殊动物,不能以法律的主体来存在。目前,我国对于一些地方法规之中有关于宠物的保护政策,但是涉及到宠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宠物猫和狗,远远小于欧盟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现今有不少人养起了蜥蜴、蛇、鳄鱼等动物,因此在扩大适用范围的同时必须规定不得作为宠物的动物,并非任何动物都可以成为宠物。

欧盟宠物福利法对于宠物的保护包括宠物的购买、转让、出租、赠送、驯养、繁殖、检疫、医疗、训练、竞技、展览、表演、收容、运输、人道处死殡葬、监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诸多方面,非常之完备。反观我国的宠物管理立法的保护范围主要涉及宠物主人的资格、宠物的购买、转让、饲养、医疗、运输、流浪宠物的收容和处理、宠物的尸体处理的问题,保护的范围比较窄。在宠物的外形改变、医疗、训练、竞技、展览、表演等方面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是相当不完善的。在我国的刑法中只有对一些珍贵且濒危的野生动物有规定,而对于那些虐待和遗弃宠物的当事人却没有任何处罚措施,让很多人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去危害宠物来发泄在社会中自己内心的不满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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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宠物保护立法上要进行完善:(1)建立一个更加完备的立法体系尽早出台一部保护动物的基本法或者福利综合性法律法规,将宠物保护法律化、系统化,确立宠物管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上及下形成保护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链条。

(2)适当限制宠物饲养者主体资格。

宠物饲养者不仅要对宠物尽到义务而且对其损害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基于平衡利用宠物和保护宠物的目的,我们应对宠物饲养者的年龄进行限制;此外还应该对其经济能力、时间、还有能否为宠物提供良好食宿环境等方面进行考察,从而确定一名合格的宠物饲养者。

(3)宠物的健康保护和安乐保护内容的完善。宠物的健康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外观、食物和医疗。外观保护上,严格禁止非基于宠物体格的原因或为了保护特殊的宠物,而改变其的面貌,如:给宠物裁尾巴,清音化,拔指甲和尖牙等。食物保护,除非是基于医疗或经过批准的动物试验目的,否则不得给宠物吃任何会影响动物的健康或福利的物品,也不能采取其他任何带来类似效果的处理活动。许多人随意用人类的食物喂养宠物,使得宠物患有皮癣、消化不良等疾病。医疗保护,如果手术可能导致剧烈的疼痛,兽医或者其他在其监管之下的人应当为宠物进行麻醉手术,如果宠物不必进行麻醉,那么手术就必须由各成员国法律所许可的一些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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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的安乐保护主要包含:宠物的照管,宠物的训练、竞技、展览和表演,宠物的运输,宠物的宰杀和尸体处理。关于宠物的照管,主要就是登记注册或许可制度。在国,许多家庭的宠物还属于"黑户"。国家有关机关对此也做过专项整治,限期让饲养者登记,但是成效不大。主要是人们的对宠物福利保护的意识不强,认为给宠物缴纳过高费用"上户口"不值得。针对这些情况,我国的有关部门应该定期为饲养者进行宠物知识和相关法律的普及,同时也要相应地降低"门槛"。宠物的训练、竞技、展览和表演。导盲犬或是有其他特殊用途的动物,无法进入很多交通工具或住旅馆,给宠物饲养者造成了诸多不便。在国外的许多的国家,允许宠物与主人同行,甚至大多数欧盟国家,在法律上禁止主人单独把宠物留在家里,自己出去旅行度假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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