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行业政策一览,进口宠物食品、宠物用兽药值得关注

柯基小短腿 2019-09-22 21:58发布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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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今日更新泰国、阿根廷输华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9月7日,海关总署官网刚刚更新了泰国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名单、阿根廷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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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农村部批准新进11款犬猫用进口粮

8月30日,农业农村部批准台湾福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厂、新西兰爱德胜宠物产品有限公司、美国飒天宠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PLB国际公司等4家公司生产的11种猫狗用宠物食品在我国登记。

其中包括台湾福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厂的FUSO Pets豪门素食爱犬食品(1款);

新西兰爱德胜宠物产品有限公司的APLUS牌无谷狗粮—羊肉及梅子配方(1款);

美国飒天宠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的雅思ARTEMIS无谷火鸡鹰嘴豆配方全价犬粮、无谷鸭肉鹰嘴豆配方全价犬粮(2款);

加拿大PLB国际公司的益之选高龄犬粮、成犬粮、美毛配方迷你小型成犬粮、迷你小型高龄犬粮、迷你小型成犬粮、幼犬粮、三文鱼配方成猫粮(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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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批准未来爱昵乐(Any-Lac)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海博莱新胺基维他(HIPRACHOCK-A)外文商品名称变更,B2爸妈宠881高龄犬粮23-14(B2 Brabanconne 881 Senior Dog 23-14)等4个产品中外文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产品类别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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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农村部批准2款宠物外用兽药变更注册

9月5日,农业农村部批准上海汉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非泼罗尼滴剂、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申报的米尔贝肟片2种兽药产品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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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泼罗尼滴剂属杀虫剂,用于驱杀犬蚤、虱、蜱等体外寄生虫;米尔贝肟片属寄生虫药,用于预防犬心丝虫,驱除蛔虫、钩虫和鞭虫。

4.农业农村部置顶8种宠物用兽药国际标准目录

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制订了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宠物用)等8种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样稿,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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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宠物用)属β-内酰胺类抗生素,用于犬大肠杆菌与奇异变形菌引起的泌尿道感染。

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宠物用)属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用于犬由大肠杆菌、变形杆菌敏感菌引起的泌尿生殖道感染(膀胱炎)和由假单胞菌、大肠杆菌敏感菌引起的皮肤和软组织感染。

头孢羟氨苄(宠物用)属β-内酰胺类抗生素,用于犬猫由敏感的葡萄糖菌、链球菌、巴氏杆菌和克雷伯菌等引起的呼吸道、泌尿道、皮肤和软组织感染。

西咪替丁篇片(宠物用)属H2受体阻滞药,用于减轻犬慢性胃炎引起的呕吐的对症治疗。

异氟烷(宠物用)属吸入全麻药,用于犬外科手术的麻醉诱导和麻醉维持。

吸入用七氟烷(宠物用)属吸入麻醉药,用于犬外科手术的麻醉诱导和麻醉维持。

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宠物用)属血管紧张素转移酶抑制剂,作为利尿药的辅助治疗,用于治疗犬的二尖瓣返流或扩张型心肌病所致轻度、中度或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用于改善患有轻度、中度或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犬的运动耐量和存活率。

曲安奈德注射液(宠物用)属肾上腺皮质激素药,用于治疗犬和猫的急性关节炎、过敏性疾病和皮肤病。

5.农业农村部征求意见《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9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征求《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稿》”)意见的函。

《征求稿》内容如下: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2)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生产兽用疫苗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2)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3)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4)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5)两年内生产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个批次以上的;

(6)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7)生产假兽药货值合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劣兽药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8)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1)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的;

(2)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的;

(3)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

(4)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5)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

(6)编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的;

(7)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

(8)未按规定条件贮藏、运输兽用疫苗,并对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

4、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5、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1)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2)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3)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

(4)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5)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7、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8、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本公告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10、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北京全面清查假宠物用兽药产品,4家公司通报上榜

8月29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布关于清查兽药经营和动物诊所机构假兽药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清查假兽药产品,其中涉及假兽药产品均为宠物用血清、干扰素等兽药;涉及假兽药企业包括北京京霸生物技术开发研究公司、北京世纪元亨动物防疫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铁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拜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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